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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自己定嗎

法律1.03W
勞動合同可以自己定嗎
如何判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判斷用人單位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從2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解除是否有法定事由: 法定的解除事由主要是,存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例如:(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具備法定的解除程序: 第一步:有證據證明存在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第二步:通知工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該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但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沒有工會。對於這種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8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勞動者個人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有進行監督的權利。 第二步:用人單位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第三步:採取有效的送達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面送達給勞動者。 第四步:妥善保存送達回執,留檔備查。 用人單位沒有做到以上兩點中的任何一點,就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