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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口立案條件

法律3.13W
失蹤人口立案條件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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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然人被宣告失蹤後,其民事主體資格依然存在,因而不發生集成,也不改變與其人身有關的民事法律關係。宣告失蹤所產生的後果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理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21條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應從有利於保護失蹤人以及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財產的管理處罰,為失蹤人制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管理的財產,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不得侵害失蹤人的合法權益,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後失蹤人財產權益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財產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 《民法通則》第22條規定,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失蹤宣告一經撤銷,代管人的管理權隨之種植,他就應當將代管的財產以及其收益交還給被宣告撤銷失蹤的人,並將代管理期間對其財產管理和處置的詳細情況告知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