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失蹤多久可以報警並被立案
一、人口失蹤多久可以報警並被立案
失蹤24小時警方才能進入調查或者立案。但是報案人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出現人身安全危險或者對方可能會受到不法侵害,報案人可以任何時候去公安機關報案,這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但是立案很不容易,因為刑事立案是非常複雜的事情,立了就不能撤,而且需要拿出大量的警力。所以如果不能提供足夠的涉案理由,一般公安機關缺乏立案的依據,也就是説是不會立案的,報案後只會給予公民必要的協助。
二、宣告失蹤的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1)有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實。如果失蹤人回到住所、居所、工作單位,或者其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戚、朋友以各種方式知道了真實下落,失蹤人就可以重新親自處理民事關係,或者授權其他人處理。這樣,失蹤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進行民事活動,不需要財產代管人幫助處理債權債務關係。
(2)失蹤人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撤銷宣告失蹤的申請。失蹤人重新出現後,有權向法院提出撤銷申請,也可以委託其他人代為申請。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即失蹤人的近親屬、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如果失蹤人本人及其近親屬都不提出撤銷申請,法院不能主動撤銷作出的失蹤宣告,雖然本人已經出現,在法律上,該人仍然是失蹤人,不能親自參加民事活動。
(3)法院作出撤銷失蹤宣告的判決。作出撤銷判決的法院應是作出宣告失蹤判決的法院。法院在對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知道其下落的事實進行核實後,作出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
宣告失蹤的判決撤銷後,財產代管人的身份也就沒有了,財產代管人應將管理的財產移交給本人,並彙報與財產有關的民事活動。因財產代管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本人造成的損失,財產代管人應當賠償。
三、欠款人失蹤了該如何追要債務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的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由此可見,宣告失蹤後將能確定對失蹤人的財產代管關係,並能解決對失蹤人所欠債務的清償問題。所以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借債權人的錢的人失蹤,然後要求從他的財產中清償欠債權人的債務。
宣告失蹤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後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從全文敍述可以得知,一般失蹤人口的報案時間限制為二十四小時,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用人身安全危險或者可能會受到侵害,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受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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