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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口失蹤立案

法律1.86W
關於人口失蹤立案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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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失蹤立案怎樣才算立起了?

人口失蹤一般是24小時可以報案,失蹤48小時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注意:只要是在某一時間應當回來,卻沒有回來.沒有音訊,就具備報警的條件,也就是説,發現失蹤後即可報案。如果是立案的話,一般是失蹤4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