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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員的立案條件

失蹤立案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2.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3.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4.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5.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6.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失蹤人員的立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