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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失蹤立案標準是什麼2020

根據公安機關執法規範,失蹤報警求助的受理條件為:身體健康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失蹤時間48小時以上予以受理;
失蹤人員因病理性原因迷途走失的、失蹤人員有嚴重殘疾的、失蹤人員為18歲以下未成年人或60歲以上老年人的,以及有其他緊急情況(如留有遺書,有自殺可能)的,立即予以受理。
按照刑偵部門的要求,如有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等疑似被侵害情形的,派出所應立即受理並報刑偵部門開展工作。
另外,公安機關接報失蹤報警求助後,經查明失蹤人系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因家庭矛盾離家出走,已知下落或可以聯繫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予以撤銷。
《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
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週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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