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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包含節假日嗎,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法關於產假的規定

晚育假包含節假日嗎?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法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2、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關規定)

3、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範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另外,在這些規定的基礎上不同省市和地區對產假也有相關的規定

至於男職工,其妻休產假時,他是否也有權休假照顧妻子,國家目前尚未作出規定。因此,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自主確定男職工是否休產假,以及時間長短與待遇。

二、晚婚晚育假新規定

修改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除了“晚婚”字眼,有人認為這意味着晚婚假的取消。對此,國家衞計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迴應稱,目前我國的初婚年齡約為25歲,初育年齡則約為26歲,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

實際上,我國《婚姻法》也涉及“晚婚”,提出“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因此,目前《婚姻法》尚未修改,晚婚的福利並不能説是“取消”了。

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數是由地方計生條例規定的,各地的時間並不統一。因此,晚婚假是否取消,還需看今後各地立法機關是否修訂計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在地方法未做明確修改之前,均應執行此前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應隨意改變。

三、晚育假包含節假日嗎

晚育假的休息時間是包含節假日的,它是指員工休息的4個自然月,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休假的最後一個月遇到法定節假日,是可以順延的。比如您休完產假後剛好遇到國慶,那麼就可以合理順延至國慶後再上班。

晚婚晚育假新規定刪除了晚婚的字眼,但這並不代表新規施行後晚育假就被徹底取消了,畢竟新規中還提及要鼓勵晚育。也已經有部分地區取消了晚育假,但您所在的地區地方法規還未修改的,應按照當前法規執行。那麼,晚育假包含節假日嗎?答案是包含,您所休的產假是自然月,自然就包含節假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