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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勞動糾紛、維權投訴程序

法律1.14W
受理勞動糾紛、維權投訴程序
勞動糾紛維權方式有哪些
一、協商的維權途徑協商是指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 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糾紛既省時、省力、省錢,也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於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勞動關係,有利於化解矛盾。 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二、調解的維權途徑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 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30日內提出。 調解應當在30日內結束。 到期未調結的,視為調解不成。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 三、仲裁的維權途徑仲裁是指經爭議當事人的申請,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進行的評價活動。 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