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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文書的含義

法律2.15W
刑事訴訟文書的含義
刑事訴訟文書的含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