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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資未變更的情況是什麼

法律2.28W
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資未變更的情況是什麼
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資未變更的情況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資未變更的情況有:
1、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的,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當然認定未出資。
2、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
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
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滅失的,按照1執行。
5、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訴訟期間又未辦理過户的,當然應認定未出資。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