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我們知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從而獲得一定的利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要簽署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國家法律對於土地使用權變更這一方面有相關的解釋,那麼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條件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變更條件
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指通過協議出讓或招拍掛的形式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10條又將上述條件重複規定,這使得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條件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凡是未交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未達到法定投資條件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均認為無效,將發生轉讓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設定轉讓條件的目的一是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積土地和炒買炒賣行為。1995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規範國有土地的交易活動,制止炒賣土地的內容同樣是這一立法目的的考慮。
二、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概念
我國的土地制度實行雙軌制,即土地歸國有和集體所有。根據法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用地必須是而且只能是國有土地,開發用地獲得的途徑主要有兩個:第一是通過協議出讓和招標、拍賣和掛牌的形式出讓取得;第二是從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處轉讓取得。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或者隨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通過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包括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兩種情況,其中通過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開發用地由於更能體現市場經濟資源配置靈活靈敏的特點,在房地產開發中逐漸成為房地產商“拿地”的普遍方法。
有關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條件的問題,具體的已經在文章之中一一羅列出來了,一共有三個方面的條件。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其實就是將土地使用權出售,或者出租、贈與他人的一種行為,從而獲得相應的受益。我國法律對於這方面有相關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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