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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10年不續簽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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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10年不續簽補償金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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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要向支付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願和勞動者續簽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的,如果在單位維持原待遇或提高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合同的,那麼單位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