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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的土地使用權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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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的土地使用權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自用的土地使用權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嗎?
分兩種情況。  (1)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照規定期限分期攤銷。  (2)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後,一併轉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物”。  通常情況下,企業自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產;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房屋建築物成本,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2、企業外購的房屋建築物,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築物的價值,則應當對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  3、如果確實無法在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土地使用權的賬務處理:  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權在建造房屋及建築物前,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並按期攤銷;在建造房屋及建築物時,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帳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築物完工後,土地使用權成本隨房屋及建築物工程成本,一同轉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物”,不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土地”、或者無形資產核算。關於自用的土地使用權應確認為無形資產的問題請參考上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