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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過孩子名下

法律3.3W
離婚後財產過孩子名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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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過孩子名下可以嗎

可以;
父母將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根據生活經驗不難看出,父母具有將房子贈與孩子的意思,從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和代為申請登記的默示的積極行為中,同樣可以推斷出行為人具有代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因此,雖然父母並沒有與孩子簽訂贈與合同,但是從父母所從事的民事行為來看,應當認定成立贈與合同關係。
一般來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才能生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因此,父母贈與孩子房產,屬於純獲利益,無需追認,即可生效。無行為能力人也不能單獨為民事活動,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父母既是贈與人,又是受贈人的代理人,這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的效力問題,在此情況下,若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顯然不利於維護無行為能力人的利益。
其次,在離婚時侯,父母無權分割孩子名下房產。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由此可見,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父母作為監護人只能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才可以處置房產。如果父母想把房子變更在自己名下,等於是要把房子回贈給自己。這是在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因而是不可以的。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不損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為管理,但不能隨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