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孩子名下的財產可以處置嗎?
一、離婚後財產孩子名下的財產可以處置嗎?
房子屬於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則子女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例如父母不能將房屋贈送給別人,也不能以低價出賣。
所以,夫妻離婚時對於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是不能隨意處置的,一般由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代為保管。
雖然購房款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房子也登記在其兒子名下,視為夫妻雙方對其兒子的贈與,該房產是區先生兒子的個人財產,歐先生離婚時不能對其兒子名下的房產進行分割,離婚後,有撫養權的一方也不能隨意賣掉該房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
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所以,財產分割協議後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每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為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在婚內雙方將財產登記在子女的名下時,在雙方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也不可以將子女名下的財產進行分割的,在子女名下的財產監護人只是擁有監護的職責,並不可以對財產進行處置和分配,監護人只是在子女未成年階段進行監管的義務,如果隨意的處置也不會受到法律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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