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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遺留病症復發

法律1.71W
工傷遺留病症復發
工傷遺留病症復發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29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能否享受工傷舊傷復發待遇,首先要確定是否屬於工傷舊傷復發。

根據各地關於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工作職責的規定,對工傷職工是否屬於工傷舊傷復發存在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確認。

因此醫院的診斷結論並不能完全作為按工傷報銷治療費用的依據,在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異議的情況下,需要由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