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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的管轄

法律2.14W
運輸毒品罪的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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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的認定

我國對運輸毒品罪的概念界定

    我國是將運輸毒品的行為單獨作為一種犯罪行為,規定在刑法之中,而且歷來是對運輸毒品的行為,作為毒品犯罪中的重點予以打擊, 1979年刑法中,即已規定對運輸鴉片、海洛因、嗎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為予以懲處,已經明確將運輸毒品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本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我國1997年刑法第347條將運輸毒品罪與走私、販賣、製造毒品罪並列,並且作為行為選擇性罪名而被置於同一條文中,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和量刑標準。但是,對運輸毒品罪的概念,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並未取得一致認識,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1) 所謂運輸毒品,是指將毒品從某一地點運往另一地點,區域範圍則限於我國國內。(2)運輸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輸毒品的行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僱幫助運輸的。(3) 運輸毒品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採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4)運輸毒品是指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國領域內轉移毒品。(5) 運輸毒品是指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為他人運送,包括利用飛機、火車、汽車、船隻等交通工具或採取隨身攜帶的方法將毒品從甲地送到乙地的運輸行為,轉移運送毒品的區域,應以國內的領域為限,而不包括進出境。(6)所謂運輸毒品罪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或出於其他原因,明知是毒品而採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為他人運送毒品的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