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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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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區別是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區別是什麼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合同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無效為原則,義務人進行了追認的作為行為之後合同方為有效,消極不作為則合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合同有效為原則,當事人積極為申請變更或撤銷行為並經有權機構變更或撤銷則合同無效,消極不作為則合同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義務人的追認行為可以自主完成,從而使合同成為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當事人只享有申請權,變更撤銷權由有權機構行使,能否被變更或撤銷當事人不享有自主權。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期限為一個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申請變更或撤銷期限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