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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受傷害學校答辯狀

法律2.18W
學生受傷害學校答辯狀
學校學生受傷害事故
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培養學生講究環境衞生的良好習慣,本身沒有錯。事發前校方宣佈了注意事項及安全教育,盡了義務。但這並不能排除帶隊老師的監督管理責任。從你所述情況來看,帶隊老師是有一定責任的,應該是沒有盡到管理的義務,致使學生遠離老師管理範圍,以致損害結果的發生。當然,小學六年級學生應該有一定的自我防範意識,應該預料到可能發生的損害結果而疏忽大意,因而受傷,學生個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學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非是道義上的責任),學生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