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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的管轄要如何確定

法律1.19W
刑事申訴的管轄要如何確定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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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的管轄要如何確定
可根據申訴主體的不同對它們的管轄範圍作如下劃分: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由人民法院受理。因為被告人在原審法院是行使辯護職能的一方,刑事申訴實質上是其辯護行為的繼續與延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都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直接涉及法院原裁判是否正確,能否依法撤銷或者變更的問題,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審判監督職能進行審查處理最為適宜。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申訴的,應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因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刑事申訴實質上是一種控訴行為,他們從控訴者的立場出發,要求追究被判決人應負刑事責任,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最為適宜。
我國刑事訴訟基於職權主義,追究公訴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人民檢察院實行公訴。人民檢察院進行公訴,即代表國家意志,又反映被害人的願望。同時,由於人民檢察院與被害人的訴訟立場一致性,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活動以及應否依法提出抗訴,一般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如果被害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由人民檢察院做説服教育工作效果更好,有利於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