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級別管轄如何確定
一、刑事案件級別管轄如何確定
刑事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
1、基層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
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
第21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第2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法院管轄。(《六機關規定》第5條)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法院管轄。(《高法解釋》第5條)。
二、刑事案件地域管轄如何確定?
刑事訴訟法中的地域管轄也稱為地區管轄,屬於審判管轄的一種,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權限上的劃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區管轄的原則是:
1、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轄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轄為輔。《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我國將法院分為了四級,而這就是按照級別進行劃分的,其中包括了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其中最高法院在全國範圍內只有一個,而高級人民法院在各省級單位也只有一個,但是就全國範圍而言,有多少個省一級單位,其實就會對應有多少個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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