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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補充偵查有哪些?

偵查是公檢機關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依法進行的專門的調查和強制性工作。偵查要及時要全面,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偵查終結要提交如果發現了材料中有如案件材料不齊全等情況,就要對於原有偵查工作中的不足或薄弱的部分進行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中的補充偵查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中的補充偵查有哪些?

補充偵查分為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三種。

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是檢察院沒有批准公安機關所做出的提請批捕案件,如果需要補偵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是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發現有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遺漏等情況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合議庭在庭審期間發現了被告人可能有法定減輕量刑的情節而檢察院沒有移送相關材料的應當通知檢察院移送,被告人如果提出了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並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會發生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而退回補充偵查案件被退回的次數也是有限制的最多也不能超過兩次,審查起訴和庭審的補充偵查完畢以後的期限是要重新計算的。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的法院還可以延期審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