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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如何收集證據

法律1.44W
強制執行如何收集證據
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
<婚姻法>
  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綜上所述,對於孩子的探視權的行駛是作為沒有撫養權一方應有的權利與義務,若是對方不讓其探視,當事人可以正式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若是探視方不依法進行探視孩子的,法院也會進行強行要求探視,同時給予孩子一定數額的撫養費。更多內容請關注律師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