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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長期駐外如何認定工傷

法律2.07W
因工外出長期駐外如何認定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的傷害怎麼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因工外出期間”既包括職工受單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職工根據工作性質要求並經單位授權自行決定到外地,從事有關公務活動的時間和區域


“因工外出”是指職工由於工作需要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範圍內。二是到本地區以外或境外。在第一種情況下,可以是受領導指派,也可以是因職責需要自行到本單位以外的情形。在第二種情況下,則必須是受領導指派的情形。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受到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職工雖處於生死不確定的狀態,但本着充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該認定為工傷,其工傷認定不以宣告失蹤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