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成立條件都有哪些
在實施了盜竊行為的情況下,其實不是一定就會被認定為盜竊罪。但即使不成立盜竊罪,此時也是屬於違法行為的,自然也會對行為人作出處罰,不過此時卻是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而盜竊罪屬於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成立此罪有嚴格的條件要求,那麼盜竊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二、盜竊罪的成立條件都有哪些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一)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盜竊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二)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説、轉移説、隱匿説、失控説、控制説、失控加控制説。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説,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上文中小編已經為大家作出了介紹。此時不僅要求具體實施了盜竊行為,同時還要達到規定的數額或者情節之後,那麼才能認定行為人是構成此罪的。此時也要注意這樣一種情況,就是盜竊親戚的財物,並且數額不大的,一般是不會認為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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