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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拆遷協議更名

法律1.5W
辦理拆遷協議更名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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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更名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發生變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税費等繳納憑證;



    (六)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