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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姓名更改

法律2.11W
拆遷協議姓名更改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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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所需材料


1、本人申請(未成年人由父母寫申請),用A4紙、鋼筆書寫,註明“改名後,所有法律責任及後果由本人自己承擔”

2、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社區蓋章)(未成年人讀書的由學校蓋章)

3、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判決書/協議書)、小孩出生證複印件到現場簽字

4、年滿16週歲的需要社區民警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本人要到場採集信息

5、户口本、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6、合理條件:

(一)被收養的小孩;

(二)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

(三)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四)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

(五)經生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後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

(六)名字文字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

(七)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

(八)其他認為理由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