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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培訓協議違約金

法律1.71W
試用期培訓協議違約金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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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要支付違約金嗎

首先,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其次,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視為其放棄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約定權利的意思表示,其不得再向勞動者主張服務期的違約金或要求勞動者返還相應的培訓費用。

雖然《勞動合同法》2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但對於試用期員工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中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關於在勞動合同當中約定違約情形的,若此時是約定由勞動者來承擔違約金的話,則只有在上述兩種情形下,才能做出約定,這主要是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但如果是約定由用人單位來承擔違約責任的話,則只要是雙方協商約定的,那麼該約定就會有效,換言之也就是可以約定由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