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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方式

法律1.86W
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方式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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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的方式


一是協商一致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協商一致解除是事實勞動關係處理的首選方式,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單方再選擇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依據有兩個:

1、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據此,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  2、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本單位連續工齡10年以上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因此在勞動糾紛,即使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者可以提供事實上的依據可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該勞動關係也會得到法律的承認。即便如此,勞動者在入職之後應要求企業與自己簽訂 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