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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欠薪罪立案標準及刑罰執行

法律1.84W
惡意欠薪罪立案標準及刑罰執行
惡意欠薪罪立案標準及刑罰執行
惡意欠薪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説當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2、數額較大,對於數額較大的具體定義還未明確規定,一般根據相關的司法實踐來看,涉及數額為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認定為數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經過政府機關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
    惡意欠薪的維權方式有:
    1、通過工會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2、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由其責令用人單位來解決;
    3、有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來解決;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求助社會、媒體的力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