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清算程序
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指合夥企業清算條件成就時,合夥企業進行清算的途徑、手段、方法。
合夥企業的清算程序,可以分為二種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別清算程序。合夥人或合夥人同意的第三人對合夥企業組織清算的,為普通清算,又稱為一般清算;合夥人不組織清算或無法組織清算時,由法定機構指定清算的,為特別清算,又稱強制清算。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 第八十六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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