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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歲辭退補償標準

勞動者超過60歲,其到了退休的年齡,勞動關係自然終止,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羣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超過60歲辭退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