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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二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法律2.16W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二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二條主要內容有哪些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申請分立、合併實施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申請分立、2.合併實施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