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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附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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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附屬義務
附屬義務和主給付義務有何區別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係上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債之關係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


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着合同關係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係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於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綜上所述,消費者和商家訂立合同,雙方就建立了買賣關係,之後各自要承擔權利義務。作為合同義務中的一種,附隨義務表現在多個方面。作為商家,有告知義務,就是消費合同中可能出現的重大事項,關於產品或者服務的,都應該通知到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