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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用工涉及保險大PK,到底哪一種保險才能將企業損失降到最低!

作者:尹莉文律師

企業用工涉及保險大PK,到底哪一種保險才能將企業損失降到最低!

轉移企業用工風險,不能僅考慮改變用工模式,買對保險很關鍵!

您是否還在想當然的認為僱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傷害險差別不大?

您是否還在以為買了工傷保險就萬事大吉?

今天尹律師通過實例分析來告訴您,僱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傷害險是必要性和可選擇性的差別;同時,買了工傷保險,仍然很有必要再行購買僱主責任險。

僱主責任險承擔的是企業的風險,受益人是企業本身,不是員工,它是企業有效控制損失,轉移用工風險非常必要的一個險種。

 

工傷保險是社保所必買的險種之一,在這裏主要PK僱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傷害險。

一、僱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傷害險的相似之處和區別

(一)僱主責任險概念及保障內容

僱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僱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僱主責任險保障內容:

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住院津貼、法院訴訟費用、生活護理費等等。

(二)團體意外傷害險概念及保障內容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即團體意外保險,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形式,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則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

團體意外傷害險保障內容:

意外傷害、傷殘、意外醫療、意外住院津貼。

(三)僱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傷害險區別

二者都保障一定的醫療費、傷殘賠付、住院津貼。但是本質完全不同。

保險標的不同,前者的被保險人是僱主,後者的被保險人是僱員;前者保障訴訟費用等等,後者保障內容較少。

二、為何僱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傷害險是必要性和可選擇性的差別,又為何買了工傷保險仍然建議再購買僱主責任險

(一)只購買團體意外險的,已賠付的保險金無法從企業應當賠付的款項中扣除——團體意外險是員工福利

相關案例一:範某某、俞某某、高某訴上海祥某公司、黃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原告已獲10萬元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賠付, 法院認為建築施工企業以投保人身份主張在賠償款中扣除意外傷害保險金,變相成為該保險受益人的,有違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原告有權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也有權請求僱主黃正兵承擔僱主賠償責任。

相關案例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十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之七:童某與渝海東莞分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商業險與工傷保險待遇可兼得。

童某向承保團體意外險的保險公司主張了31400元的保險金。渝海東莞分公司認為,其根據行業慣例及行業要求購買了團體意外險,童某已向保險公司主張的保險金應在其工傷待遇中予以扣減。

法院認為:童某向保險公司訴求的保險金系童某依據商業保險而主張的權利,屬另一法律關係,渝海東莞分公司認為工傷補助金應扣減該保險金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渝海東莞分公司向童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公司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二)只購買工傷保險的企業並不能全部規避僱主責任

1.工傷保險基金僅覆蓋部分工傷賠償項目

員工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僅覆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賠償項目,企業需要自行承擔員工停工期間的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社會保險基金不承擔的用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以及傷殘津貼等賠償責任。

而購買僱主責任險,可以將工傷保險無法覆蓋的項目覆蓋賠償。

2.僱主責任險可以附加投保上下班責任保險和24 小時擴展條款等附加險,即使員工負事故全責也能保

相關案例:張某訴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法院裁判:在僱主責任保險中,勞動者在下班途中發生單方事故,承擔事故全責,並不屬於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投保了僱主責任險及附加上下班責任條款和 24 小時擴展條款,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保險公司仍應對勞動者的事故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僱主責任險可以附加第三者責任險,員工因工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也能賠

相關案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與李某、阿榮旗快送餐飲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餐飲配送公司”)、朱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法院裁判:朱某系餐飲配送公司的配送員,被告餐飲配送公司為朱某在財險公司投保了僱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為400000元、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為50000元),朱某在配送時將李某撞傷,經交警認定,朱某負事故全責。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僱主責任險附加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李某301876.90元。

(三)特殊人員工傷風險容易被忽視

勞務外派員工,實習學生,臨時用工,返聘員工等特殊用工容易被忽略而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或不能參加工傷保險),購買僱主責任險可以完全覆蓋。

綜上對比,我們可以看出僱主責任險能夠最大限度的轉移僱主的用工風險,將企業損失降到最低,是企業剛需。

雖然,僱主責任險的購買成本相對較高,但是可以免去企業承擔高額訴訟費、誤工費、第三方損害賠償款等等風險。所以,從長遠考慮,投保僱主責任險是明智的選擇。

 

 


標籤:損失 用工 企業 P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