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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購房合同告知義務

法律3.1W
籤購房合同告知義務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合同告知義務的標準

在保險、合同簽定之前和保險合同執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與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消法》規定消費者有知情權,在消費者選購時有義務告知,並在單據上註明,以避免發生消費糾紛。商家沒有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對於消費者的選擇失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合同法》第42條第2項關於“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規定,屬於違反信息告知義務的情形。其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屬於典型的不作為;“提供虛假情況”屬於典型的積極作為。
《合同法》第42條第2項該條該項並非關於一般性的告知義務的規定,而應理解為特別規定,即針對“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告知義務的規定。至於如何判定告知義務之有無,如何確定其邊界,則難以尋求具有普遍意義的答案。比較可行的方法應是依個案具體情況,根據法律有關規定、交易習慣如何,以及應否發生告知義務之利益衡量等綜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