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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如何認定

法律2.19W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如何認定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如何認定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槍支三支以上、子彈一百發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藥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
(四)影響作戰、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完成的;
(五)發生在戰時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七十條,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