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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是什麼呢

法律1.41W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是什麼呢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是什麼呢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是: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同:抵押的標的通常為不動產與大型動產(如交通運輸工具),質押的標的是動產為主與權力。
2、佔管形態不同:抵押無依舊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質押貸款的質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繼續使用,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3、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
5、合同生效日不同: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6、登記部門不同: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7、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