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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賠償糾紛

法律1.85W
人身損害賠償賠償糾紛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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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調解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現實生活中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人們在日常生產和生活中,作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主體,常會因為經意和不經意的行為,一方對另一方造成人身損害,導致發生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從而影響或破壞既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恰當運用多種方法,正確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糾紛,對於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安定、有序運轉,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要作用。在多種糾紛解決方法中,調解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模式。調解是指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社會公德等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斡旋、勸説,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1.有利於化解當事人矛盾,實現當事人雙贏

調解解決糾紛符合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也體現了中華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會秩序和諧的理想。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對於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好的意義。通過調解,可以有效避免宂長的法庭訴訟,減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費,降低糾紛解決成本;可以有效避免“執行難”。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如能達成調解協議,一般加害人自願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賠償款項,未能得到的數額通常也有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舉證難度,避免司法判決的不確定性;可避免糾紛雙方關係進一步惡化,這對於發生在親屬間、熟人間以及偶發性且無預謀衝動狀態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尤為明顯。

2.有利於節約社會公共司法資源

訴訟資源屬於社會公共資源,任何糾紛進入訴訟程序都將發生訴訟資源的使用、消耗,而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有助於合理減少訴訟資源的消耗。這在因輕傷害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方面體現得尤為明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關於“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規定,對此類糾紛既可以引起公訴程序,也可以發生自訴程序。在沒有調解介入或者調解介入不成功的情況下,從司法實踐看,這類案件基本都進入了公訴程序。如案件發生後,當事人立即報案,公安機關介入偵查,在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往往採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偵查手段,偵查終結後則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移送法院審判;而法院審判的結果,往往是刑事部分判決緩刑,附帶民事部分判決給予一定的賠償。在這一過程中,司法機關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如果在輕傷害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發生時,即能成功介入調解,促成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則可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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