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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合同,待違約金

法律3.18W
提前解除合同 待違約金
提前解除合同付違約金嗎

提前解除合同應否付違約金?上述問題涉及對《勞動法》有關條款的理解問題。《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從表面上看,《勞動法》第31條似乎規定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實際上,理解《勞動法》第31條應結合《勞動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勞動合同期限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約行為,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要是勞動合同到期的,此時並不是只能選擇續簽。實踐中,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的情況也是很多的。對於勞動者來講,這種情況下自己與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是終止了的,那麼就可以隨時走人。當然,要是因為單位降低工資待遇從而導致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此時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單位作出相應的賠償。


綜上所述,對於合同未續簽辭職的也是可以的,但是仍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進行辭職,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對於沒續簽的,用人單位沒有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提出異議的,那麼默認繼續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