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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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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合同違約責任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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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違約責任會有哪些?

一、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託合同是基於雙方的信任為條件,如果一方失信或委託方不再需要受託方辦理委託事宜,委託方有權解除合同。法律雖然賦予委託人和受託人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是在委託合同有效的情況下,仍以委託合同的約定為處理原則,即以雙方在委託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享有和履行為認定是否存在違約及承擔相應的責任。你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有理由不再需要諮詢公司辦理委託事項,依法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但解除合同如果不是諮詢公司的過錯,你公司則應依照合同約定賠償相應損失。相反,如果你公司解除合同違反委託合同的約定,依法仍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如何做到不承擔違約責任
1、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某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譬如租房是為了便利工作生活,如果工作地點發生變化,很可能需要另外租房居住。在此情況下,承租人就可以事先和出租方約定,一旦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找到適合的人轉讓,想提前解除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如果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合同的條件,找到新的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提出解約的一方,應書面告知對方,尤其是承租人準備搬離的情況,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解約及搬離的時間,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為由主張更高額的賠償。作為守約方,在得到對方要解約的告知後,可以向對方發送相應的催告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告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沒有和合同當事人另一方商議好,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就是要賠償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其中包括了直接的損失和間接的損失,直接的損失是現在可見的費用得支出,即財產的損失,而間接的損失就是未來遇見的一些利益。
上述就是提前解除合同違約責任及減少違約應承擔責任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