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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調崗職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1.62W
用人單位調崗職工要求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和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説,用人單位不得與處於停工留薪期內的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工傷職工中,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至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時止;五級、六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即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主動解除與工傷人員之間的勞動合同或裁減工傷人員。


職員若是由於工作的原因受傷,此時單位不得隨意的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若是其治療週期比較長,或者是在治癒之後,也不能很好的適應工作,此時單位可以選擇支付補償金,並且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於職員之後很難找到工作,故而賠償金的數額會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