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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合同後房產認購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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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合同後房產認購書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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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定認購書


1、規避受牽制條款

如果購房人自己想簽訂認購的話,則要避免認購書中的受牽制條款。前些年的認購書中往往有這樣的條款: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簽訂合同的,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但不籤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體條款上達不成協議。這種情況不能完全將過錯就歸結於購房人。但因為該條款的存在,開發商往往以此威脅購房人。如果由於各種原因必須簽訂認購書的話,應當避免該條款的出現。建議購房人要求籤訂市建委制定的認購書示範文本,該文本充分保護了購房人的利益。該文本第六條規定:“認購人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自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超過___日的,本認購書自動解除;雙方也可以協商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之日起___日內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認購人。“按照該條款,如因合同條款原因未達成協議的,認購書自動解除,開發商應當返還定金。

2、應按時與開發商協商合同

認購書中一般約定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購房人應按時前往,否則會造成對自己不利的後果。如示範文本第五條就規定:“認購人未在第四條第二款約定的期限內與出賣人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解除本認購書的,認購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所以,購房人一定要注意該時間的規定。

如果購房人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與開發商商談購房合同,一定要取得開發商的同意。經常會出現認購人不能按時簽約的情況,購房人一定要與開發商協商,取得其同意。同時,還應讓開發商給予書面確認,認可延期談判,並約定談判的具體期限。

房地產合同相對比較複雜,須談的事項很多,有時須歷經數輪,持續很長時間,為避免日後因條款原因無法簽訂合同情況下退還定金方便,最好在合同正式談判之前要求開發商出具購房人前來談判的書面憑證。

答案是可以進行代簽的,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代簽,需要授權或追認,否則無效。房屋的買賣過程十分的複雜,因為在購買房屋的時候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在購買之後,也需要辦理很多手續,所以小編建議大家如果遇到這個問題可以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