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逮捕人多長時間送羈押

法律1.24W
逮捕人多長時間送羈押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逮捕羈押多長時間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訴法第124條的規定,應自逮捕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延長1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按照刑訴法第126條在刑訴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訴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法第127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延長2個月;

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8條第1款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訴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詳見上述)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8條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總之,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