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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以後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最長時間是多長

批捕以後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最長時間是多長

一、批捕以後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最長時間是多長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資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也就是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二、批捕後還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之後認為符合批捕的條件批准逮捕,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捕,對於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是一種偵查的法律手段,對於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有利於公安機關對其犯罪事實進行偵查,完善各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