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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犯罪怎麼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2.98W
殘疾人犯罪怎麼承擔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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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犯罪怎麼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上所説的殘疾人,主要是指身體上的殘疾。我國《刑法》第十九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該條規定的殘疾,是指又聾又啞的人,單獨的聾或者單獨的啞都不符合這個條文的主體要求。對於盲人,則必須要求達到完全喪失視覺的程度。如果該涉案的殘疾人符合構罪條件,那麼接下來就要看該行為人觸犯的是刑法分則中的什麼罪名,再結合有無其他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評定來確認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