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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如何處理的規定

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是我們經常接觸的合同。當我們簽訂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後,需要明白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如何處理以及這種合同是在一定的時間內才可變更。在下文中本站的小編將為您解答這個問題,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對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如何處理的規定

一、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可以通過申請撤銷

《合同法》第53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一方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的行為。

顯失公平,是當事人一方處於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身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為。

當事人一方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但是,與違法合同以及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合同不同,這種合同受害者只是受欺詐、受脅迫或被乘人之危的一方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受害方可以有選擇合同效力的權利,即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合同而使合同無效,也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也還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二、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在一年內可撤銷和更改

對於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以後不能再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

對於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產生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法律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如何處理的規定小編已經為您整理完畢,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並不像我們想象的那麼簡單。當您簽訂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後,一定要及時行使您的權力,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必要時要諮詢專業的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