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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徵地補償新標準2套

法律1.14W
上海徵地補償新標準2套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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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新標準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一)佔用基本農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2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
(二)佔用其他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徵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耕地開墾費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第八條 禁止閒置、荒蕪耕地。閒置、荒蕪耕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應繳納閒置費的,按該耕地年產值1至2倍的標準繳納。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閒置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至8%繳納。第九條 因挖損、塌陷、壓佔、堆放固體廢棄物、臨時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第十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閒置費、土地復墾費由承擔耕地佔補平衡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收取,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具體徵收、管理、使用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徵地補償和安置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位置、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徵地範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第十三條 在徵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户口遷入、分户、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徵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户或者分户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
第十四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被徵收土地上有建(構)築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築物的合法證件。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第十六條 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 徵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徵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徵地方的名義將其徵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户儲存。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
第十九條 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徵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第二十條 徵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於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徵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徵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於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用於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户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和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
第二十一條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一)被徵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辦法規定標準予以補償(見本辦法附件)。
(二)被徵收土地上的建(構)築物、樹木等,本辦法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償(見本辦法附件),本辦法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標準進行補償;本辦法沒有規定又約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損失實際價值確定。
(三)徵地預告通知發佈後,在擬徵收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產權、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建築年限的認定,均以徵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權證和其它合法證件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和有合法證件註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的國有土地,只對青苗進行補償,簽訂了借地協議的,按協議履行。
第二十五條 需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合同或參照統一年產值標準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後進行逐年補償,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後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支付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範圍內墳墓的遷移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應當補償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墓主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1-2]自行遷移墳墓;逾期未遷移的,視為無主墳,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徵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徵收土地後,安置補助費可以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在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費用。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60%計算(未利用地無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不得突破《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用地限額規定。
第三十條 被拆遷户重新申請用地建房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

(一)房屋產權人在它處另有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
(二)徵地預告通知書公佈和房屋拆遷範圍確定後,利用各種關係遷户口、突擊分户的;
(三)既無承包土地,又無住房的搭寄户;
(四)非法佔地修建建築物的。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進行徵地活動的,該徵地行為無效,已經開發建設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二條 侵佔、挪用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徵地補償費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徵收土地方案公告並按規定支付徵地補償費後,被徵地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辦事處)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