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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訂特別決議事項的流程是什麼?

一、章程修訂特別決議事項的流程是什麼?

章程修訂特別決議事項的流程是什麼?

1、首先由公司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交由股東大會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需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准。

4、章程變更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範圍有重大改變、發行新股等,應當予以公告。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後需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的,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加蓋公司公章)(全體股東簽署亦可);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如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修改需經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並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於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並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後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並對公司負有義務。

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係,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對於章程修訂的相關事宜,首先肯定是需要董事會進行批准通過的,其次是要交由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審批。如果是國有控股機關還有交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批准通過才能夠更改。以上就是大致對章程修訂的相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