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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徵地補償標準中,海口徵地補償多少錢

在海口,海口徵地補償多少錢可以説是件民生大事。補償金額的變動以及被徵地後的去處讓被徵地人民萬分擔憂,而徵地拆遷補償的標準又有着兩年的有效期,每次金額的變動和更改的標準也牽動着海口人民的心。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最新的海口市拆遷補償標準政策,一起來看一下吧。

2021年徵地補償標準中,海口徵地補償多少錢

2017年海口市拆遷補償標準政策

海口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範本市建成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切實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房屋,均為框架、混合、磚瓦結構房屋,不含簡易結構和附屬物。房屋面積均指建築面積。

第三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進行安置。

第四條 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根據區位、用途、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徵收房屋的面積、結構、用途以產權證記載為準。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面積,以房屋徵收部門依法調查認定並測繪的結果為準。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予以補償:

(一)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有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

(二)因歷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續但無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報建手續的,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設的房屋;

(三)因歷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續但無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但屬於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後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前建設的,建築層數在4層(含4層)以下且面積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內的個人住宅房屋部分。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述房屋及房屋部分,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批准使用的剩餘期限予以實際評估補償。

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補償的房屋及房屋部分,其補償方式由房屋徵收部門另行予以規定。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或因搶建、加建等被認定為違建的房屋。

(二)因歷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續但無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1990年4月1日後至2008年1月1日前建設的,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層數超出4層的個人住宅房屋部分,或層數不超過4層(含4層)但面積超出400平方米的個人住宅房屋部分。

(三)2008年1月1日後建設,未經批建或雖經報建但超出批建規定面積建設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四)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七條 住宅類房屋的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就近結合安置房户型面積基礎上,按以下第(一)至(四)方式之一給予安置;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類房屋屬於單位職工住房的,原則上按以下第(五)、(六)方式之一進行安置:

(一)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無合法房屋權屬證書但有合法批建手續的,原則上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或批建面積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二)因歷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續但無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屬於1990年4月1日前建設的,原則上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三)因歷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續但無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個人住宅房屋,屬於1990年4月1日後至2008年1 月1日前建設,建築層數在4層(含4層)以下且面積在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部分,原則上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四)2008年1月1日後至2012年4月10日《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施行前建設,有合法用地手續未經批建或雖經報建但超出批建規定面積建設,居民用於唯一居住並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為暫緩拆除的個人住宅房屋,原則上按土地面積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最大不超過175平方米。

(五)單位職工住房產權完全屬於單位的,對產權所有人或產權接管人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由產權所有人或產權接管人統籌對原居住人進行安置。

(六)單位職工住房單位職工具有部分產權的,經補辦手續,取得完全產權的,按照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未補辦手續的,對單位和職工房屋產權分別予以評估補償後,按照原房屋面積1:1對單位職工進行安置。

第八條 被徵收人在徵收範圍內無住房,且只有唯一一宗空地的,原則上按土地面積1:1.2的比例予以安置,最大安置面積不超過210平方米。被徵收人在徵收範圍內已有住房的,對未建住房的空地不予安置。

第九條 徵收範圍內人口成分單一、人口數量相對固定的片區,選擇產權調換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片區內土地經市國土部門依法確權為國有土地後,按被徵收人家庭人均面積50平方米的標準提供安置房。根據該片區實際情況,還可配建一定面積的商業用房給被徵收人回購。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按前款的標準予以提供安置房:

(一)至徵收調查公告公佈之日止,户籍在徵收範圍內並依法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人員。

(二)原為徵收範圍户籍人口,因參軍、上學(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勞教服刑而臨時遷出的人員。

(三)徵收調查公告公佈之前,已嫁入並有徵收範圍內户籍的人員。

(四)依據其他有關規定可計入的人員。

徵收調查公告公佈之前,經婚姻登記已婚未生育的夫妻,給予增加1個人口的安置份額。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提供安置房進行安置:

(一)臨時建築或因搶建、加建等被認定為違建的房屋。

(二)因歷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續但無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1990年4月1日後至2008年1月1日前建設,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層數超出4層的個人住宅房屋部分,或層數不超過4層(含4層)但面積超出400平方米的個人住宅房屋部分。

(三)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外,2008年1月1日後建設,未經批建或雖經報建但超出批建規定面積建設的房屋。

(四)其他依法不予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十一條 安置房的價格按以下標準進行結算:

(一)安置房面積小於或等於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應安置面積的,按市政府批准的優惠價結算。

(二)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優惠價的1.5倍結算;安置房超出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政府批准的優惠價的3倍結算。

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聯合住建、物價、審計、國土等部門,根據市場變化制定每年度的安置房結算價格,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徵收人自行將住宅改變為商業經營用房的,原則上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給予安置住宅房屋,不予提供商業用房安置。

第十三條 搬遷補助費按被徵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22元一次性計算支付(含兩次搬遷),每户不足500元的,補足至500元;各項設施的遷移補助費為電話100元/部,水錶 500元/户,電錶600元/户,有線電視 200元/户,管道燃氣2000元/户。

第十四條 住宅類房屋的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自行安排過渡的,在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予以補償的房屋及房屋部分的面積,按每平方米18元/月支付,每户不足500元/月補足至500元/月。

第十五條 未經規劃、國土等部門批准,被徵收人自行將臨街的底層住宅改變為商業經營用房的,不給予停產停業補助。但可結合其實際經營年限和麪積,根據住宅的評估價(不含所佔用及分攤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按以下方式以底層實際經營面積計算補助:

(一)1990年4月1日前已改變為商業經營用房的,持有合法建築的有效證件、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並正在營業中以及被徵收前連續5年以上依法納税的,按照住宅的評估價增加100%給予補助。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以相關年度營業執照為準。

(二)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間,改變為商業經營用房的,持有合法建築的有效證件、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並正在營業中以及被徵收前連續5年(含5年)以上依法納税的,按照住宅的評估價增加50%給予補助。

(三)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期間改變為商業經營用房的,持有合法建築的有效證件、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並正在營業中以及被徵收前連續2年以上5年以下依法納税的,按照住宅的評估價增加30%給予補助。

被徵收人自行將住宅改變為家庭旅館、餐館、醫院等經營用途的,按底層實際經營面積計算補助。

被徵收人自行將住宅改變為辦公、生產、教學、倉儲等場所的,不予增加補助。

第十六條 因徵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性質為準)造成停產、停業的,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補助。補助的標準為:營業鋪面按該鋪面評估價的1%/月給予補助;生產用房按該用房評估價的0.8%/月給予補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該用房評估價的0.6%/月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因歷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續但無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個人住宅房屋,屬於1990年4月1日後至2008年1月1日前建設的,對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層數超出4層的部分,或層數不超過4層(含4層)但面積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結構11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900元/平方米、磚瓦結構700元/平方米一次性予以補助。

第十八條 屬於2008年1月1日後至2012年4月10日前建設,有合法用地手續,未經批建或雖經報建但超出批建規定面積建設的房屋,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一)居民用於唯一居住並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為暫緩拆除的個人住宅房屋,對建築層數在4 層(含4層)以下且面積在400 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框架結構11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900元/平方米、磚瓦結構700元/平方米一次性予以補助;對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但層數超出4層的部分,或層數不超過4層(含4層)但面積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結構5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450元/平方米、磚瓦結構400元/平方米一次性予以補助。

(二)本條第一項之外的房屋,按框架結構500元/平方米、混合結構450元/平方米、磚瓦結構400元/平方米一次性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 屬於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項不予補償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以及屬於2012年4月10日以後建設,未經批建或雖經報建但超出批建規定面積建設的房屋,被徵收人配合徵收並在規定期限內自拆的,按照本市現行違法建築拆除清運費補貼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

第二十條 被徵收人單一選擇貨幣補償的,在房地產市場評估價(不含磚鐵、磚簡等簡易結構建築物和附屬物補償費以及獎勵和補助費)的基礎上增加30%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在公佈徵收決定之日起6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按以下標準之一給予獎勵:

(一)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具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按宅基地面積50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續無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按宅基地面積35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其他房屋,按被徵收房屋面積15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最低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單位和集體組織按一户計。

被徵收人不配合徵收,在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中特殊情形的處理,由房屋徵收實施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涉及到土地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定,由市國土部門另行制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辦法實施前本市實施的有關房屋徵收補償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以上便是海口徵地拆遷的標準政策了,海口徵地補償多少錢主要是由估算出的房屋住宅的面積,以及當時地段價位等等的總價值來給予補償貨幣或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再加上其他的補助金額,金額的數目需參照上面的標準。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到大家!

標籤:徵地 海口 補償